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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文化部门对家谱修编的指示

时间:2017-07-28 作者:中国家谱网 点击:40次 来源:家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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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文化部门对家谱修编的指示

    泾阳文化部门对家谱修编的指示程序当中,但最终的空间呈现形态是民族国家、基层政权与行动者的互动塑造起来的,三者力量的消长变异导致了结果的不同。在压制性权力特别强的地方,违规建造寺庙殿观的事情就很难发生。农民反复修建,政府就反复拆毁。而在国家的压制性权力较弱、基层政权也更倾向于顾及自我得失的地方,违规建造事件发生得就更为寻常。基层政权出于对政治风险的谨慎估量,会在适当范围内认可民间信仰的合法性——但会要求民众对其信仰做出某些策略性的调试或转换,与当地人在“原则”问题上达成一致,譬如,不做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情,不损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因为在传统信仰根深蒂固、地方关系错综复杂的现实背景下,基层政权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的制度试图去打击这些封建落后迷信、拆除寺庙殿观,往往徒劳无功,而且只会给自身带来难以摆脱的麻烦,也是难以成功、达到预期目标的。T县民宗局的工作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基层政府往往将其所拥有的压制性权力转化为共谋性权力,与民众在达成某些共识的前提下,默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的自主活动——尽管这些活动原本属于国家制度排斥的范围。   国家权力还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对空间再造起到辅助作用。石湾村的大桥山三仙殿要比符家湾的甘泉山三仙观先行修建,当时前者就拟采用甘泉山三仙观的名称。但这个名称迟迟未能在得到政府承认,还被符家湾村“抢”去。符家湾、大冲和先锋三村后来修建三仙观时,则就采用了甘泉山三仙观的名称。由于后者修建的三仙观更接近原始的古殿位置,在地理和历史上似乎都比前者更具有充分的依据。但实际上这些都还不够。符家湾村之所以能对“甘泉山三仙观”这个名 称顺利且迅速地后起而据之,宗族关系、政治资本所起的作用不能忽视。符家湾村修建的三仙观比石湾村先行修建的三仙殿发展得更快更好,与该村拥有更多的政治和宗族资本是分不开的,因为该村人能促及到国家的权力体系里更多的关系资源。当时的县长不仅是符姓人,而且老家在符家湾村。此外,符家湾等村修建三仙观的组织者FKA的外甥还在县民宗局工作。这些宗亲关系   不是必要条件,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果缺乏这些背景条件,两个三仙观(殿)的名称之争可能会更加激烈。所以,甘泉山三仙观的名称就“名正言顺”地被后建的三仙观采用,并得以在县里正式登记注册。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工作干部虽然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重建过程中,但同一宗族的人或其亲戚依仗他们的地位和声望被有意无意地利用了。因此,国家权力通过宗亲关系的媒介被地方民众非正式地利用了,间接地帮扶了信仰空间的再造,实际上构成了影响重建事件的进程和结果的重要力量。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性产物,权力对其空间布局的影响和作用痕迹仍然可见。面对国家权力的强势地位,民间精英不可能明目张胆地绕过国家来违规打造寺庙殿观。他们更可能下意识地通过某种迂回的方式来获得国家的认同,通过认同国家权力和制造国家在场这样看似退步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这可谓一种“反抗的艺术”。与此同时,更多的权力支配及其运作也表现出内隐而非外显的特征。国家意志形塑了人们如何创造空间的方式。两个建筑物的空间秩序和布局设置反映了民族国家的象征性权力及其支配。甘泉山三仙观前檐横梁上雕刻的金色大字“信教自由;遵纪守法”以及各种与民族国家历史和时事联系起来了的对联,通过展现民族国家的特色和历史来表示他们对国家支配的服从。可以肯定地说,原始古殿里绝对没有雕刻和悬挂这样的对联。空间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变化。通过体现对国家权力的认同,显示国家对“三仙”祭祀场所的监视和规训的存在,他们进一步增强了自身信仰和行为的合法性。国家话语和象征在 信仰空间的标示和出现,使国家达到了改造、型塑和监控民间信仰的效应,国家权力也就借助于空间的物理特征而发挥了象征性支配的作用。 ①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今恢复的传统确实可以称作是一种传统的再造。改革开放以后修建或重建的许多宗教活动场所都是基于当前社会环境的一种解释、适应、利用和创造的结果,而不是对过去的真实存在的一种维持和延续。   事实上,民众对观殿的空间布置并未受到国家或基层政权的胁迫,但很多布置却展现了“国家”在其中的痕迹。观殿内悬挂着的开国领袖的画像与清朝大官赠送的匾额,无不暗含着某种权力政治,体现出国家认同的极端重要性。当然,反过来说,这些空间形态又内藏着民众反权力的技术和策略,有助于信仰空间的存在与发展。不论如何,他们总归还是重新打造出来了当地的文化符号和传统信仰的空间,尽管这个“传统”实际上已经不再完全是过去的那个传统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今恢复的传统确实可以称作是一种传统的再造。改革开放以后修建或重建的许多宗教活动场所都是基于当前社会环境的一种解释、适应、利用和创造的结果,而不是对过去的真实存在的一种维持和延续。]。   (二)民众的行动策略   按照现今制度,诸如“三仙”这样的民间信仰并没有政治合法性。但有学者认为正是此种类型的信仰更富有创新性和适应性,且更积极进取(Lu, 2004)。甘泉山人采取多种行动策略来获取、增强“三仙”信仰和三仙观(殿)的合法性,即印证了这一观点。   1.转换策略   转换策略体现在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是充分挖掘并发展小传统的“大”面貌。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区别来说,“那些没有文字记载的大众的民间信仰构成了‘小传统’,而儒教、道教和佛教则构成了‘大传统’”(C. Joachim, 1986:5)。作为小传统的民间信仰与作为大传统的官方/制度性宗教之间存在诸多差异(见表1),确切地来考察,民间信仰不等同于也不属于儒释道中的任何一种,有时候的确与官方认定的迷信活动无法截然区分开来,因此被国家将其与合法宗教形 式隔离开来。于是,将小传统转换为大传统、非制度性转换为制度性便是他们的重要策略。二是将在现代语境下不合法的做法转变为“合法”做法。政治环境和制度政策极大地影响到区域信仰的形态,民间信仰在社会变迁中也面临着主动做出适应性转变的命运。符家湾等村的民众将作为社区神的“三仙”变成了道教神祗,而石湾等村则把“三仙”变成了人民英雄。这种做法还包括:民众在政府国土部门登记他们将要修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的时候,都宣称是建造私宅,以获得批准。   转化的行动策略所实施的缘由,一方面是民众在政治权力结构中所处的被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在于国家现今的宗教分类机制将民间信仰排除在合法和正统的范围之外。就性质而言,如果一定要说“三仙”信仰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话,那么它就是在底层民众中盛行的区域性民间宗教信仰。它在杨庆堃(C.K.Yang, 1961)那里属于“扩散性宗教”,也就是非制度性宗教,而在杨凤岗(Yang, 2006)那里则被纳入了“宗教灰市”的范畴。无论是非制度性宗教也好,灰市宗教也罢, 都不在国家的管制范围之内(地方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性质鉴定有很大的决定权)。只有将其信仰及其活动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之下,信仰及其活动才具有合法的意义,才没有太大的政治风险。   宗教制度在阻碍区域信仰发展的同时,也给民众的各种行动策略提供了可能性。为了免受政府的干预或禁止,人们将原本属于宗教灰市的民间信仰转换为了属于宗教红市的道教,积极主动地将小传统并入大传统。20世纪90年代,当甘泉山人力图复兴“三仙”信仰、再造三仙观(殿)时,他们不再把“三仙”仅仅当作社区神,而开始把它当作是道教的神衹来理解,主动将此区域信仰与正统道教取得思想上和组织上的联系。这是一个适应新的历史社会环境、对信仰进行重新理解和定义的行动过程。这样的策略及其结果成为了他们今后开展信仰活动和相关行动的条件。   不过,虽然县民宗局将三仙观(殿)登记为道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但他们私下里其实并不认可“三仙”信仰是属于道教这一说法[ T县民宗局局长说:“按照宗教的正规搞法,他们的搞法不是蛮正规,很不规范。但是,这农村里你又怎么叫他们去按照规范、正规地来搞呢?甘泉山三仙观和大桥山三仙观的那几个老婆婆(指负责三仙观日常事务的神职人员),本来她们投入道教的时间又不长,(加上)知识水平又不高,又没读多少书,你怎能要求他们按照道教来搞?”地方政府的“配合”,仍然源于一种“共谋性权力”实施的必要性。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情形在全国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2.发展合作性权力   在建造三仙观(殿)时,面对代表国家权力来进行干预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民众能够产生如此有效的集体反抗?这是因为他们对国家拥有合作性权力。这种权力来自两方面:首先,现实的权力是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民众是国家权力运作所赖以依托的根基和作用的客体,缺乏民众,国家权力的运作则无从谈起。因此,民众对国家拥有一种认可和支持的合作性权力;其次,人们从共同信仰中获得权力。共同信仰不仅赋予他们集体认同感,而且带给了他们集体行动的勇 气和能力。这个权力来源实际上是共享文化和共同情感——从群体内聚力中诞生的团结和联合抵制能力赋予了他们权力。他们都一致地认为建造观殿是正当合法的事情,那么地方政府就是在阻碍他们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正常修建工作。他们又相信法不责众,即使违法也不畏惧。总之,民众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反抗和抵制权力支配者的权力,限制、抵消甚至摆脱法律和权力的实施效果。追求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也就是民众与基层政府之间对话、协商与较量的过程。譬如,按照历史惯例,“游傩案”需要抬着“三仙”在境内巡游,但宗教法律又不允许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开展宗教活动。但每年的“游傩案”都是按照历史的传统惯例进行的。尽管DGW跟群众说过国家的这个规定,但也只是随口说说而已,实际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做。转型期,历史惯习(也可说习惯法)与国家法仍然并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前者同样左右着人们的社会行为,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运作机制产生更直接而广泛的影响。这种历史惯习 也是合作性权力的来源。   至于这种合作性权力在现实社会中的展现形式,我们可以从民众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冲突和斗争管窥一斑(详尽的冲突描述见符平,2006)。民众通过威迫、忽视、转化或劝说的非暴力行动创造了一种建立在自我管理基础之上的新秩序。国家的法律制度被变通了,民众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我管理他们的事务。尽管,凡客家谱网(http://www.fankhome.com/),作为国内最专业的“泾阳文化部门对家谱修编的指示”公司,选择凡客,等于选择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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