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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家谱设计

时间:2017-07-11 作者:中国家谱网 点击:9次 来源:家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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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旬邑家谱设计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不干涉政治和教育,等等。毕竟,宗教问题在中国依然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他们也清楚地意识到,如今能复兴传统、重建殿观,也还是获益于执政党的“英明政策”——事实上,这个“英明政策”恰恰没有给予他们的信仰以合法地位。重建观殿的民间精英对底线、分寸把握得很好,进退有度,适可而止,展现了较高的政治智慧。但DGW对他在大桥山三仙殿里的一把手地位也还是有所顾虑,因为他的父亲正是由于在50年代恢复迷信时起了带头作用而成为政治运动的牺牲者[在一次集体座谈中,ZXG并不认为修殿本身有什么错误,他代表乡亲们对DGW耐心解释,说邓春和事件只能归咎于时代的错误斗争。这实际上是在鼓励DGW继续担任负责人]。他说:我现在不大想搞这个事。因为我父亲(邓春和)当时主持修了猴公山(三仙观),还剩下一点钱,他就组织开始修建白鹤山(三仙观)。后来碰上搞土改、人民民主专政,被靠上“迷信头子”的大帽子被枪毙了。他遭了一个这样的下场,我就说不要信老爷,冒得老爷。……这样呢,虽然道协找我谈了好几次要我出来搞,但我说我不能为这个主(注:指当一把手)。   只是现在对大桥山已经插了手……(叹)我什么要做这样?我自己都搞不懂。我父亲敬老爷,结果遭到镇压。我现在怎么又拣起这个事情来搞呢?不知道是老爷“捉起”(注:指冥冥之中被神祗引导),还是怎么回事,都搞不清。现在我接了这个手又找不到一个接班人啊!   (三)国家制度与基层权力的实践逻辑   权力支配形式及其生成的关系结构和秩序,只有在实际的社会场景和社会互动当中方可得到理解,因此在权力/制度运作及其策略中分析其角色和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考察宗教制度和司法运作,我们将更多地看到实践中的法/权力及其与文本上的法/权力之间的张力。这部分所分析和讨论的就是民众的实际行为与法律合法性和基层权力之间的冲突及其原因。   国家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和扩建,国家规定:“恢复原有宗教活动场所,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建(含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严格说来,大桥山三仙殿和甘泉山三仙观实际上分别属于新建和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而不属于“恢复原有宗教活动场所”。符家湾村开始修建甘泉山三仙观时,因为古殿旧址已建有一所中学,不仅古殿地基失去,且古殿痕迹也荡然无存。所以,在离古殿300米处修建的甘泉山三仙观,应该也只能算作是一种重建。但,即使是恢复或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也有很多的程序。国家宗教制度规定,恢复、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提供论证报告,办理计划、规划、设计、国土使用、建设等有关手续和资金来源证明,向县级以上宗教工作部门逐级申报。只有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修建,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工作,办理了上述手续之后才能动工修建。竣工后,还要按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明显地,大桥山三仙殿和甘泉山三仙观在修建过程中都违背了国家宗教法律的大部分规定。而基层政府虽然对他们的修建过程有所干预,力图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并没有通过强制手段来确保制度法规的实施。在这里,国家权力和制度因素对民众活动的干预和渗透与民众在这样的过程中所发挥的能动作用,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抵制和对国家制度法规的选择性利用,生动地展现了权力控制的辩证关系。这种情形是制度在具体运作当中所呈现出的实践形态,意味着国家权力在远离政治中心的乡村社会的羸弱。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也有一系列的程序。民众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向政府提出过书面申请,但直到甘泉山三仙观快要建成的时候才被批。就是说,他们在与政府将近二十年打交道的过程中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技巧。他们不再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等着政府批了之后才去开展修建工作,而是先建成了再去找政府批复。并且直到现在,两处三仙观(殿)都还有一些证件没有办全。民众对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不完全准确,而有时候即使理解准确了 也会故意去曲解其中的意思[精英们虽然大多是农民,但并非不懂法。相反,当我跟他们交谈时,很多看似没什么文化的农民,一开口就是“党的19号文件精神”、“十一届三中全会”等政策或政治话语。事实上,负责人和组织者对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都非常熟悉。他们会挑选出那些对于他们来说有利的制度和政策,而忽视那些对他们不利的制度和政策。因为他们知道,恰如大桥山三仙殿的主修人员在学习上级文件时有人所说的那样,“要是完全按照他们(政府)的那些(规定)来搞,我们就什么都搞不成了”。因此,即使他们已经非常了解制度法规,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会去遵守。反而,他们可能去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制度的知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仅制度知识很重要,景军(1998)的研究表明包括政治经验在内的制度性知识对寺庙重建也起着关键作用。]。他们往往把乱建殿观也看作是个人的宗教信仰权利,不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政府一般的说服教育很难解决问题。而如果强制执行,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这给基层政府造成很大的行动困境。   国家所制定的宗教制度和法规中的有些条文并不都符合地方社会的现实状况。譬如,国家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进行。”但是,“游傩案”每年都在户外进行。类似这些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不少。而政府要是去制止或干预的话,就会伤及到民众的情感,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事件。   基层政府抵挡不住了民众的热情和干劲,也吃不消地方精英的各种策略和伎俩。主管该镇民族宗教事务的镇党委副书记FLX说:我们政府其实去阻止了好多次,但群众信仰的热情都太高了,所以我们阻止不了。再就是一旦修建成了以后,对资产有了5万以上的场所,政策规定是不能把它毁掉。后来省里有一个政策,不能够强制拆除的,有一定的财产和规模的,干脆就是正确引导它。于是就批了啊!……当时修殿的时候,他们都是一种变相的手法。比如土地,他们当时就说是给五保户建房申请批地啊,后来群众自发筹集一些资金就建起了啊。他们群众的思想是建了再说啊!反正有了一定资产,他们就钻政策的空子呐!……对大桥山我们去制止了好多回,司法啊、公安啊、包括县里公安局都来了人。但根本制止不了。   而全面负责该县宗教事务的县民宗局局长LXW,也表示出同样的无奈,表达了地方政府在民众违规建殿问题上的实际处境、立场和角色。他说: ……对于一些乱建的庙宇,我们要是去处理,就讨嫌;要是不去处理,也不好搞,本县的宗教情况就会乱套。对那种“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搞法,我们也不好去制止。所以,我们宗教部门处于两难的境地。拆也拆不下来。而按照严格的规定来批的话,这些庙宇都批不了的。……后来民族宗教事务局成立以后,我们按照当时的文件精神——97年和98年国家都有文件,凡是滥建的、乱建的和没有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一律要求拆除,所以就决定要拆除大桥山三仙殿。我们在2001年开了专门的大会,讨论如何贯彻国家政策和文件精神,(决定)对宗教寺庙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但是呢,会议开了以后,怎么说呢,效果不是蛮好。当时我开着车下去检查几个乡镇,到了马迹塘,马迹塘本来有几个庙要拆除。一些干部 有些想法,不敢去拆除,怕这些菩萨今后怎么怎么。再呢,怕拆这些宗教寺庙引起群众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   性质模糊的民间信仰对基层政府的管理来说构成了挑战。虽然基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会议上会强调国家的规章制度,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并不会将其奉为圭臬,因为基层政权采取的是稳定逻辑优先的行动策略。维护局面稳定,避免产生群体性事件,是基层政权至关重要的任务。如果在宗教信仰方面出现了影响大局的问题,他们自身也担当不起责任。   此外,从前文可看到,基层政府在推行国家制度时也有着来自民间的很大阻力。民族国家的制度实施在乡村干部那里尤其遭遇到诸多困境:①在熟人或半熟人社会,乡村干部的行动很难完全按照科层制的制度化形式进行,因为他们的社会关系甚至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扎根于当地,受到各种关系、本土文化和规则的羁绊,缺乏执行强硬手段的空间。村干部面对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天天见面的乡亲,推进国家意志、制度法规的行动必然受到人情、面子等多种因素的牵制, 是否要严格按照上面的指示办事要考虑到自己今后在本地的前途问题。乡镇干部在跟嫡亲熟人发生工作关系的时候,还需要刻意回避。如,当FKA等三人被传讯到乡派出所时,由于所长正是FKA的外甥孙,因此所长在审讯时就故意回避了他们。②干部自身存在“畏神”心理,害怕承担拆殿毁神行为带来的后果,即担心遭到因果报应。这样的心理压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上流传一些破坏寺庙、毁灭神像的人遭到因果报应、自己和家人遭遇不测的故事,有的故事甚至就真实地发生在干部认识的人或熟人身上;二是一些党员干部自身存在唯心主义的世界观。③在职或退休的乡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直接参与到传统复兴和殿观重建的过程,甚至还是其中的领导者或骨干力量。FKA和WYC就都是中共党员,前者还是在职的村干部。符家湾村和石湾村的支部书记都曾明显表示支持三仙观的修建,还鼓励群众尽快行动起来。这并非个别现象。有学者的五省农村调查表明,尽管大多数村干部表明他们不支持寺庙殿观的活动——考虑到国家对“迷信活动”的限制,但许多仍表示他们的家人有参加;村干部对实施不受欢迎的政策所带来的社会谴责(social disapproval)很是敏感(Tsai,2002)。   但基层宗教部门总会极力将民间信仰及其相关活动纳入管理,以避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鉴于难以操控的现状,基层政府只有选择制度的另外一部分,批准那些已经修建的殿观,将它们纳入国家的规范化管理之下,劝服民间精英将地方的区域信仰纳入制度化宗教的范畴之内,即将灰市宗教转化为红市宗教。这样,宗教制度的边界很容易地被修改了。T县政府最终批准了之前属于违规修建的大桥山三仙殿,凡客家谱网(http://www.fankhome.com/),作为国内最专业的“旬邑家谱设计”公司,选择凡客,等于选择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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